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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被盗不构成盗窃吗?

imtoken安全吗 2023-05-28 06:03:28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刑事案件需要刑事案件。如果涉及盗窃罪,则要求达到2000元以上的标准(这是北京的标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可能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办案机构如果不承认比特币和以太坊的财产属性,就不能达到备案标准。长期以来也是如此。在办理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刑事案件时,地方经济侦查部门普遍会遇到问题。

其实,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将比特币和以太坊定性为财产,但也没有明确认为它们是非法的。久而久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已经倾向于认同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以链法团队为代表的首例比特币网络侵权案近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确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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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践中,在涉及比特币等区块链加密资产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由于对比特币属性的识别不同,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判断,因此就有了“盗窃”的称谓。比特币不构成盗窃”?

下面,我们从两个案例切入分析。

案例一:中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例概览:

2017年9月,钟某通过遥控器进入比特大陆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插入密码,将100个比特币转入个人钱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3.6万元。

事发后,钟某向公司返还了90个比特币,其余10个比特币无法追回。

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意见:

被告人钟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被告人钟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

被告人钟某犯罪后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十个非法获得的比特币被被告人钟某追回并归还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2:吴先生盗窃

案例概览:

2016年2月22日挖比特币犯什么罪,吴某盗取了金氏5个“MMM”投资平台的账号和密码。吴某利用这五个账号和密码,通过篡改收件人地址,从受害者金的账号中盗取了70.9578个比特币(价值205607.81元)。吴在“火币网”交易平台上出售被盗比特币,将交易所得资金套现。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万元。

吴某上诉及二审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吴某从被害人靳账户中盗取比特币不明,证据不足,且比特币是虚拟商品,不属于盗窃罪,错误的适用法律。

二审法院意见:

被告人吴洪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人吴宏恩盗取被害人金某拥有的价值超过20万元的比特币的事实。

被害人Jin在付出代价后得到了比特币,它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而且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原判量刑没有不当,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吴的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焦点:

首先,比特币被盗侵犯了哪些合法权益?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客体仅限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使用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本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一节。具体而言,由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属于侵犯公共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必须是对不特定多数客体的非法侵害,才能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

但是,盗窃比特币是为了非法占有而窃取他人比特币的行为。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非法获取不明对象信息,不侵犯社会公共合法利益。盗窃比特币是对特定对象的“财产”的获取,其主要侵犯的是个人合法权益,即财产权。

第二,比特币是受刑法保护的财产吗?

刑法相对稳定,但同时又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就没有生命力。张明凯认为,财产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当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转移的可能性和价值三个特征。 [1]比特币的所有者可以对其持有的比特币进行支付、划转等管理行为;他可以通过启动公钥和私钥将比特币转移到其他地址;事实上,比特币价值的经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此,比特币具有财产犯罪客体的财物特征。

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虽然比特币在中国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并不意味着比特币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不可否认,它和其他虚拟财产一样,可以用货币进行交易,具有经济价值。尤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虚拟财产在民法领域得到了认可,在刑法领域认可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应该没有障碍。

第三,窃取比特币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事处罚存在漏洞。

如果认为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挖比特币犯什么罪,实质上是在否定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按照这种做法,可能会给实践中其他刑事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困难,形成刑事处罚漏洞。

例如,在诈骗比特币的情况下,作案者使用欺诈手段诈骗他人的比特币。由于行为人没有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能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又如,作案者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比特币持有者将比特币转入作案者账户。由于肇事者也不存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因此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将盗窃比特币定性为非法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获取数据的犯罪是不合理的。尽管目前将比特币等同于法定货币存在诸多障碍,但毫无疑问,比特币具有“财产”的属性。因此,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以规避刑事处罚漏洞,使罪刑相适应。

[1]张明凯:《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性质》,载于《法学》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