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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峰:比特币交易不正当收益案例

imtoken安卓版 2023-01-18 12:50:43

2018年3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李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结果对于保护虚拟货币下交易主体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比特币不当得利

案例介绍

2017年3月8日,李某在一家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上注册,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进行比特币交易。BTC.com上某科技公司分配给李某的区块链地址为1Mh3FWmCffDDsNHAPTmPEFWFTPBQvc3zsm,李某在平台上注册的ID号为cn116908。在 BTC.com,李先生一共购买了 6.9195 个比特币。根据李某在平台的交易记录,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5月11日,共卖出029个BTC13.。2017年3月9日,某科技公司决定升级更新网站并发布公告:系统出现问题,某科技公司决定从2017年3月10日16点41分开始至2017年3月10日16日: 50 本次交易的用户数据回滚到 16 之前:2017年3月10日41日,2017年3月10日16时41分,李某持有1.35 BTC,期间卖出1.11 BTC,剩余0.24 BTC,回滚资产1.35个比特币后恢复,卖出的1.11个比特币计入13.029条交易记录,实际上一共充值了5个比特币李某多(13.029—1.11—6.9195=4.9995,加上账户里剩余的0.0005,一共5个) . 根据李某的交易记录,2017年3月11日13时44分,李某提取了41471.23元,扣除0.4%的手续费后,还有41305.@ >34元。2017年3月11日,某科技公司员工向李某汇41305.@>34元。2017年,李先生持有1. 35 BTC,期间卖出1. 11 BTC,剩余0. 24 BTC,资产回滚后将恢复1. 35比特币,售出的1.11个比特币在13.029笔交易记录中,实际上一共充值了5个比特币给李某多(13.029—1.@ >11—6.9195=4.9995,加上账户中剩余的0.0005,一共5个)。根据李某的交易记录,2017年3月11日13时44分,李某提取了41471.23元,扣除0.4%的手续费后,还有41305.@ >34元。2017年3月11日,某科技公司员工向李某汇41305.@>34元。2017年,李先生持有1. 35 BTC,期间卖出1. 11 BTC,剩余0. 24 BTC,资产回滚后将恢复1. 35比特币,售出的1.11个比特币在13.029笔交易记录中,实际上一共充值了5个比特币给李某多(13.029—1.@ >11—6.9195=4.9995,加上账户中剩余的0.0005,一共5个)。根据李某的交易记录,2017年3月11日13时44分,李某提取了41471.23元,扣除0.4%的手续费后,还有41305.@ >34元。2017年3月11日,某科技公司员工向李某汇41305.@>34元。剩余的0.24 BTC,回滚资产后将恢复1.35 BTC,卖出的1.11 BTC计入13.029条交易记录,其实一共充值了5个比特币给李某多(13.029—1.11—6.9195=4.9995,加上剩下的0.@ > 0005,一共5个)。根据李某的交易记录,2017年3月11日13时44分,李某提取了41471.23元,扣除0.4%的手续费后,还有41305.@ >34元。2017年3月11日,某科技公司员工向李某汇41305.@>34元。剩余的0.24 BTC,回滚资产后将恢复1.35 BTC,卖出的1.11 BTC计入13.029条交易记录,其实一共充值了5个比特币给李某多(13.029—1.11—6.9195=4.9995,加上剩下的0.@ > 0005,一共5个)。根据李某的交易记录,2017年3月11日13时44分,李某提取了41471.23元,扣除0.4%的手续费后,还有41305.@ >34元。2017年3月11日,某科技公司员工向李某汇41305.@>34元。13.029条交易记录中包含11个BTC,实际上一共充值了5个比特币给李某多(13.029—1.11—6.9195 =4.9995,加上账户中剩余的0.0005,一共5个)。根据李某的交易记录,2017年3月11日13时44分,李某提取了41471.23元,扣除0.4%的手续费后,还有41305.@ >34元。2017年3月11日,某科技公司员工向李某汇41305.@>34元。13.029条交易记录中包含11个BTC,实际上一共充值了5个比特币给李某多(13.029—1.11—6.9195 =4.9995,加上账户中剩余的0.0005,一共5个)。根据李某的交易记录,2017年3月11日13时44分,李某提取了41471.23元,扣除0.4%的手续费后,还有41305.@ >34元。2017年3月11日,某科技公司员工向李某汇41305.@>34元。44 2017年3月11日,李某提现41471.23元,扣除0.4%的手续费后,还有41305.@>34元。2017年3月11日,某科技公司员工向李某汇41305.@>34元。44 2017年3月11日,李某提现41471.23元,扣除0.4%的手续费后比特币交易案件法律案例,还有41305.@>34元。2017年3月11日,某科技公司员工向李某汇41305.@>34元。

裁判要点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运营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不影响用户获得收益能力的性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用户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的,受损失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

李先生在科技公司注册成功即视为同意《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代表,不违反法律禁止。双方应遵守本协议。同意履行义务。李某无法律依据获得41305.@>34元,给科技公司造成损失,上述款项应退还给科技公司。目前,某科技公司主张李某应退还41305.@>34元的说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声称

一、某科技公司搭建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判决李某退还某科技公司的钱,相当于认定某科技公司进行了比特币交易和获利的合法性。

二、服务协议违反了法律禁令。一审法院认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李认为,科技公司设立平台属于违法行为比特币交易案件法律案例,服务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应为不当得利事实纠纷,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中介合同纠纷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给本人。谁遭受了损失。本案中,由于系统原因,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向李某名下的账户多充值了5个比特币,导致李某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际充值4130元。5.@>34元。如果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相应资金的合法依据,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向科技公司返还41305.@>34元。

虽然李某诉称某科技公司非法搭建比特币网上交易平台,多充值5个比特币是某科技公司的过错,应承担后果,但某科技公司设立比特币网上交易平台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这不影响李某因缺乏法律依据获得相应利益的还款责任。因此,李某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参考意义

本案中,李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当得利纠纷为虚拟货币下的交易主体利益保护提供了新思路:交易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同效力的达成不影响当事人。遵守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有关规定。

在实践中,项目方和投资者往往对虚拟货币投资的有效性产生怀疑。但结合司法判例,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并未形成对虚拟货币交易有效性的统一认识,导致事实认定和判断结果不一。不同之处。

例如,在(2017)向0105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使用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比特币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因此,根据上述国家货币政策,涉案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但在(2017)粤2072行初1380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虚拟货币实际从事传销活动,受害投资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

不同的认定依据往往对交易主体利益的保护影响较大。对于虚拟货币本身的交易,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明确投资者必须承担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此,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从年初开始,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仍应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要件,即:(1)@ >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另一方遭受损失;(1)@>@3)一方财产收益与另一方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