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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了解香港数字货币监管之路

imtoken安卓版 2023-03-09 06:12:07

文|PANews牛牛

编辑|佟

近日,据港媒The Standard报道,负责执法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执行董事魏建新表示,证监会关注ICO(首次代币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初始硬币发行),加密货币的交易和销售过程。

这不是证监会第一次对 ICO 和其他活动表示“担忧”。例如,早在 2018 年 6 月 27 日,证监会就在其年报中表示,将“密切监控”加密货币和 ICO。根据证监会的说法,区块链技术“带有风险”,因此在必要时会“介入”。

众所周知,香港实行英美法制,奉行“法律不禁止的事”。面对区块链这个新兴产业,香港监管机构证监会也在逐步探索,逐步出台一些比较明确的监管措施,同时提醒甚至警示公众加密货币市场潜在的投资风险。

中国内地财经评论员肖雷认为,未来香港市场的监管态度可能会越来越严格:“虽然香港对金融创新有一定的包容性,但如果发现很难做到有效监管,当存在较大的行业信息壁垒时,会比较保守。”

本文将从监管层面入手,解读香港监管在ICO、交易所及衍生品交易、STO、沙盒等监管方式和情况。香港以审慎开放的监管态度,以及高昂的合规成本,是加密世界的“避难所”吗?

区块链“大逃生港”

虽然香港一直是国际金融中心,但香港之所以引起中国内地的关注,区块链行业的广泛关注要从2017年8月底9月初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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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的各类风险的提示》,2017年9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市财政厅(局)下发了《关于整顿代币发行融资工作的通知》。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将ICO定性为非法集资,严禁非法集资。币价暴跌,比特币中国、云币网等大型加密货币平台被关闭。

一夜之间,区块链项目开始集体计划“出海”。

次日,9月5日,香港证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但证监会以与内地监管机构不同的态度表示,“虽然ICO在一般ICO中出售,数字代币通常被认为具有“虚拟商品”的特征”,但根据个别 ICO 的事实和情况,提供或出售的数字代币可能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证券”,并且是受香港证券法的规管”。

证监会明确的“不是一刀切”的态度,让不少内地加密货币领域的公司纷纷迁往香港寻求“避风港”。比如币安(Binance)在香港开设了办事处;甚至还有很多交易所直接把总部搬到了香港。据《财经》报道,2017年底,安杰律师事务所香港联盟豪森的所有业务中,都与数字货币息息相关。相关中国企业海外业务较多,约占总业务的50%。

严格监管,不“一刀切”

香港作为内地企业走出去的第一站和境外企业进入内地的枢纽,完全有机会利用自身的地理、政策、财力等优势,成为内地企业出海的第一站。世界上重​​要的区块链中心。在这些影响因素当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香港对区块链和加密数字产业的监管政策。

香港监管机构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但也逐渐趋严。如上述 9 月 5 日的声明,证监会表示,如果将 ICO 发行的代币定义为证券,则需要受到香港证券法的监管。

究竟什么是“证券”?证监会也在声明中给出了解释:(1)可以代表公司的“股份”;(2)可以作为“债券”;(3)可以用来获得“集体投资计划” 并且,如果“证券”类别的 ICO 项目参与者中有香港公众,那么,无论项目方是否在香港,都受香港证监会监管,也就是说,他们必须获得证监会的许可或在证监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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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CIS)等,香港证监会将按现行监管办法处理。”证监会首席执行官区大理说。

香港监管部门确实严格执法。 2018 年 2 月,证监会向七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发出警告信,“警告它们不要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致 7 家 ICO 发行人的信函,其中大部分已确认遵守监管制度,或已立即停止向香港投资者出售代币。

2018 年 3 月,证监会还直接暂停了 Black Cell Technology 公司的加密公司 ICO 活动,因为该 ICO 活动是未注册的集体投资计划(CIS),属于“证券”监管。此外,证监会要求 Black Cell 退还已认购代币的香港投资者的资金。

加密货币衍生品服务需要申请证券牌照

2017 年 12 月 11 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授权许可法》代表团和注册机构通函:关于比特币期货合约和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通知提醒,“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中介机构买卖比特币期货合约,但向香港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传递或传递交易指令)构成受监管服务,无论是否相关业务位于香港,必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

具体来说:

(1)经营比特币期货交易服务(包括交流或交付比特币期货)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个人或机构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许可才能进行第 2 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 );

(2)促进比特币期货投资的基金通常构成第 1 类受监管活动(证券交易),

(3)管理(2)基金可能构成第 9 类)受监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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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特币期货咨询服务也可能构成第 5 类受监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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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证监会中介部执行董事梁凤仪也表示:“我没有向证监会申请相关牌照,而是将相关的比特币期货合约转交给香港投资者。交易订单的个人或机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探索沙盒监管

“证监会正在探索监管在当地运营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但不会考虑全面禁止像大陆这样的加密货币平台。” 2018年10月15日,香港证监会前主席唐家成曾表示,“当交易可以跨国界时,一个国家的证监会禁令将无法在当今互联网世界发挥任何作用。即使监管机构禁止这些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交易仍然可以通过海外平台轻松进行。证监会会仔细考虑各种方法,因为这些平台是新技术,不能被视为证券。”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人、基金分销商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并附有《可能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进行监管的概念框架》 ,强调需要申请Type 1和Type 9牌照,用户需要是专业投资者,新上市的ICO代币需要运营12个月或已经开始运营。为了盈利,需要为用户的虚拟资产购买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本声明中提到的“证监会监管沙盒”(简称“沙盒”)是香港证监会于2009年9月29日提出的2017年证监会。创新科技公司为了更好地利用金融科技,在企业全面推广金融科技之前,应该为其提供一个有约束力的监管环境来进行监管。 .

因此,沙盒的本质是一种监管探索性的尝试。对于加密商品对于币币交易平台,如果交易不是证券通证,则无需进入沙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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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交易所TideBit首席运营官曾俊杰在接受Blockchain Plus采访时表示,数字货币交易所最终进入沙箱的可能性不大,获得金融牌照也不难,只要因为你有钱申请。难点在于,一方面,香港证监会需要说明你的用户是专业投资者(资产超过800万港币),而不是散户。另一方面,平台内100%的线上虚拟资产(热钱包)要投保,95%的线下虚拟资产(冷钱包)要投保。这将是一笔巨大的溢价。

“在香港合规成本太高,我们不考虑在香港做合规。”另一位加密金融服务机构创始人告诉 PANews。

STO 监管

在STO(证券型通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方面,证监会于2019年3月28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发行证券型通证的声明》,提醒从事证券交易的公司或个人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 STO。

声明指出,“在香港,证券型代币可能被归类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因此受香港证券法的监管。任何希望推广和分发证券类型 1 代币的人(无论是香港或针对香港投资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得许可或注册,除非获得适用的豁免。否则将构成刑事犯罪。”

并要求推广和分发安全令牌的中介必须确保遵守:

(1)必须注册或申请第 1 节,证券型代币只能提供给专业投资者;

(2)分发证券型代币的中介机构应进行尽职调查以可理解的方式向客户提供有关 STO 的信息,并确保提供给客户的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3)中介人在参与任何活动之前,应与证监会讨论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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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或监禁

2019 年 4 月 5 日,香港金融及库务局局长刘以祥在给香港立法会的书面答复中明确表示,加密货币挖矿业务受当地贸易法规的监管;并透露非法采矿活动将被罚款50万美元或五年监禁。

普及教育的公共投资与风险预警

在审慎监管的同时,香港当局也没有忘记教育公众。

2018 年 1 月 29 日,FSTB 与 SFC 下属的投资者教育中心 (IFEC) 联合开展了教育运动,教育公众。宣传 ICO 和加密货币投资的风险。 FSTB副秘书长陈浩联表示,这一系列的公众教育活动旨在“让公众正确、全面地了解ICOs和加密货币,使他们能够做出交易或投资决策的风险。”

同时香港买卖数字货币合法吗,投委会也在其钱家网站上向公众发布了有关ICO和加密货币的信息。

此外,证监会在每次发布公告时,都不忘提醒公众注意安全风险。例如,证监会警告称,“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出现了客户资产被盗或挪用的情况香港买卖数字货币合法吗,部分平台已关闭,交易加密货币相关产品的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不足、价格大幅波动和潜在的市场操纵。”又如,梁丰毅不忘提醒投资者,“在交易加密货币期货合约等相关投资产品时,货币的投机性)以及这些产品所固有的杠杆可能导致价格大幅波动,造成流动性风险缺乏共性的现象更加突出。 "

为了不断吸引公众的关注,FSTB主任刘以翔也在2018年底在官网发表了一篇题为《比特币一年走势对投资者的启示》的文章。大跌引发话题,指“比特币等加密货币高度集中,易操控”、“投资风险极高,难以预估”;文章还指出了投资虚拟货币的诸多潜在风险,尤其是ICO被称为“高风险投资活动”;文章最后,刘以翔呼吁公众谨慎投资虚拟货币,并表示政府将继续加强对公众投资虚拟资产风险的教育。

可以说,香港的监管部门一直保持着审慎的态度,没有松懈。

在区块链方面,香港政府在鼓励合规发展的同时,也在审慎寻求监管方式。如何平衡监管合规与鼓励发展,或许这是香港监管者目前需要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