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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比特币司法解释(仲裁纠纷)

imtoken安全吗 2023-06-09 06:09:11

国内比特币司法解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英姿北京报道 4月14日,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题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受保护的文章》。 by Law》引起了广泛关注,接下来我们来说说国内对比特币的司法解释?您不妨参考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内比特币司法解释(一次仲裁引发的争议)

国内比特币司法解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英姿北京报道 4月14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发表了题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文章。 ”文章引起广泛关注。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虚拟货币纠纷案件属于新兴领域的纠纷,各地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思路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但总体来看,目前相关案件的上诉未获支持,以合同违法无效、各方承担损失的审判为主。

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主流公布的判决结果,再次凸显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 在国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标准,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以部委通知的形式宣布比特币不合法,但从法律和判例的角度来看,仍有讨论的余地。从其他经济体的实际情况来看,认识比特币,它的经济价值是事实存在的。”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 同一句话,两种解读。 半年前的通知是否否定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或者只是将虚拟货币活动列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见,北京仲裁委员会在上述案件的“审理”部分指出:“包括本案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均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争议的第一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明确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劲2020年在其《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看比特币纠纷的裁判思路》一文中指出,虚拟商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相似概念是《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此外,上述行政法规仅提及比特币,并未提及其余虚拟货币属性。

刘洋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的事物,本质上属于虚拟财产。 否定其民法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属性。

也有律师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比特币是非法集资吗,虚拟货币不可能获得合法地位。

“根据相关司法判例,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大多发生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 夏海龙向记者解释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对大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 更为积极和开放的态度,即只要数据和虚拟财产是企业通过合法合法的商业活动获得的,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一般都会认可和保护商业行为企业获得的利益。

他进一步指出,针对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1年9月,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

但同样是依据《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北京仲裁委员会引用该款第二句:“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货币,作为买卖虚拟货币的中央交易对手,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证、发行证券严禁擅自公开、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坚决取缔。”

因此,北京仲裁委员会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禁止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表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监管,而不是所有与货币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行为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

“我个人认为,在《通知》发布前,自然人之间委托购买和托管比特币的行为不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刘洋向记者强调。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援引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且良好风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凡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均视为无效的,无须增加‘违反公序良俗’字样。” 刘洋认为,只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投资行为,才会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则民事行为有效,其有效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一些已公布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的主要分歧在于,《通知》是否可以直接解释为所有虚拟货币都是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或者仅限于否认其作为货币的合法地位。并禁止相关的金融活动。”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娄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审理也暗示着其坚持以更加宽容和审慎的方式裁判发展中的新事物。

《通知》出台前,王劲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管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管机构根据监管职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能。法律; 但是,也有必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行政监管领域的禁止性规定,最好不要过度干预。” 王进认为,只要没有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就应该尽可能予以保障。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

夏海龙向记者分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基本由律师、学者、专家等组成,他们对新事物的理解与司法人员有较大差异,倾向于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 除非法律明确禁止,否则仲裁员一般不会轻易否定民事诉讼。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明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了,司法系统也必须尊重。” 对此,夏海龙看得很清楚。 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虚拟货币是不可能存在的。 取得合法地位。

审理标准不同:虚拟财产认定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多地法院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对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作出判决. 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财产,但表示它“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不同,加之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近期各地中级法院公布的相关判决发现,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 性、可控性等方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终,多数法院主张相关交易合同无效,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结果进行处理,部分支持虚拟财产债权人要求返还比特币的请求。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是一种数字编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度量标准进行量化,因此,根据法律,比特币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通过使用矿机(超级计算机)连接指定挖矿完成的根据特定的算法池。 完成某些工作任务后获得的奖励。 从其生产过程来看,开采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价值; 由于其特定程序和算法的局限性,不可能无限生成,而且是稀缺的; 挖出后,店主可以到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套现。 BSN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同时比特币是非法集资吗,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承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部分法院承认比特币为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法定的经济评价标准”,因此最终的审理结果仍指向“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在适用范围内”。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风险自负”。

例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第2401号]认为,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设的数字代币CC币,由本行发行。未经批准的平台。 数量由平台自由发行,不凝聚人类抽象劳动,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来衡量其价值,因此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商品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涉案虚拟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 获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因此,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币不是官方发行的,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具有一个物种的属性,不能用法定货币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第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所产生的风险投资交易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风险。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面临哪些自由裁量权问题?

楼河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难办等困难。 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性,办案会涉及信息壁垒、境外取证、鉴定标准不统一等; 三方加工等

“一方面,我国明确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从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索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已经并没有取缔虚拟货币,而且作恶者也确实可以通过虚拟货币获得真实的经济利益。” 夏海龙指出,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相关“盗窃”、诈骗行为如何定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等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河也认为,此类案件经济损失难以认定。 “目前,相关鉴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的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存在差异,价格波动较大。” 他说。

事实上,在我国不同审判规模的现状下,对于虚拟货币财产价值认定的争议,在价值认定上有“矛”也有“盾”。

法理学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格,还是共识价格?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认定,比特币是一种“特定虚拟商品”,虽然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价值,可能有失公允。”

以国内首例涉及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高某分三期转让李某委托其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比特币、50比特现金、12.66比特钻石)。 ) 全部返回到李的电子钱包中。

结果,协议签订后,高某并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随后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高某返还与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等值的美元及利息。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高某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双方约定的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违约,应予赔偿。

对于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仲裁庭参考李某在合同履行时公布的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出应赔偿的财产。 okcoin.com 网站丢失。

高某宇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撤销的主要原因是仲裁裁决侵犯了我国的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和“虚拟货币”。 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的数字货币交易和定价均属违法行为。 仲裁裁决认定,高某向李某赔偿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而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交易,侵犯了公共利益。 因此,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2021年11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以下简称《年度观察》)称,该案为全国首例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涉及比特币的仲裁裁决。 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送核查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公共利益,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撤销的案件。法院批准。

也就是说,本案的结论得到了最高院的认可,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今后的司法和仲裁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也承认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虽然它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它仍然具有财产价值。 如果一并拒绝保护,可能对当事人不公平。

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没有像上述仲裁裁决那样采用第三方平台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了相互认可的价格。以当事人为准。 这样就避免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赎回、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情况下,客观公正地认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加以保护,是今后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难题。” 《年度观察》提到。

娄禾认为,在办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虚拟资产的定价问题。 通常,参考标准包括:以用户真实货币投资计算; 根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由网络运营商决定的定价; 根据被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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